第一條、宗旨
北投社區大學為鼓勵學員從事自主性學習與自主性活動,將社區大學所學的知識和技能,用於公益活動及社會服務中。盼望藉由社團活動讓學員走入社區,一起關心周遭生活環境及公共事務,真正成為熱心關懷社會的實踐者,特定訂自主性社團實施辦法。
第二條、社團成立
(一)成立資格:
發起人需為北投社區大學學員。
(二)成立方式:
需有十位以上發起人擔任連署發起。
創社學員需填寫「臺北市北投社區大學成立自組社團申請書」,連同連署名冊、社團成立籌備會會議記錄、社團章程(或草案)於每年四月或十月向校方提出申請。
第三條、社團活動
(一)社團招生:
各社團之招生報名,由各社團自理,但請於每學期第二週將社員名單送交校方存檔。
各社團招生對象應為本校學員,且曾於本校春季或秋季班上過一期以上之課程,如有特殊情形之招生對象,得報准本校核可後成為社員。
請各社團於每學期第二週向校方繳交社團簡介及社團聯繫人資訊,以便學校協助社團宣傳。
(二)學期計劃書:
社團應於第十六週將當期活動計劃書以電子檔方式送交校方存檔。
活動計畫必須符合社團宗旨,並具公共事物性質。活動計畫內容需包含「活動時間」、「活動地點」及「內容」。
若欲暫停社團活動,需經過半數以上社員同意並於決議後告知校方。
(三)活動記錄:
各社團每次活動集會應填寫活動紀錄。
活動記錄需包含「活動時間」、「活動地點」、「活動內容」及「參與人數及簽名冊」等。。
活動記錄請於每學期期末彙輯整理,並於學期結束前送交校方存檔。
第四條、經費
(一)社團可依章程規定向社員收取社費。
(二)社團欲向校方提出計畫申請經費補助,可按「公共服務補助辦法」提出申請,並於計畫後檢具相關成果、照片及單據向校方請款。
(三)社團經費使用明細必須每半年向社員公佈一次,並繳交給校方留存。
第五條、其他
(一)社團應依章程規定定期召開會員大會,並邀請校方派員列席。
(二)社團學員若需使用學校設備與空間,請向校方申請登記。
(三)社團如需對外交涉,北投社大得提供發文服務。
(四)社團如需聘任社長/指導老師,可由校方頒發聘書。
(五)為使本校社團健全發展,第三項所規定資料應如期繳交,如經本校行政辦公室提醒仍未如期繳交之社團,本校即不再提供行政協助,且該社團未改善前不得以本校社團名義對外活動,如繼續在外活動,其後果應自行負責,本校一概不予承認。
(六)社團如欲終止,應召開社員大會,並有三分之二社員出席,半數以上社員同意方得終止,終止後之社團財產應無條件捐給校方。
第六條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